公務員懲戒法-第47條 2016-01-24 news未分類 審判長於必要時,得指定受命委員先行準備程序,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: 一、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。 二、訊問被付懲戒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。 三、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。 四、調查證據。 五、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。